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新科规〔2020〕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制约的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 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79 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设立,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示范等类型的项目。项目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由科技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三条 项目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组织实施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实行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科技报告、评价、验收、科研诚信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项目责任主体包括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四类。
第五条 科技厅是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制定下达年度科技计划;
(三)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经费;
(四)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五)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组织开展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七)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推荐单位是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包括自治区行业厅局,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四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经费预算审核、推荐等工作;
(二)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监督经费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受科技厅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四)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七条 承担单位是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自治区项目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行自治区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向科技厅和推荐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四)接受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五)在权限范围内调整项目任务和经费预算,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六)提交项目验收、绩效报告、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材料,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项目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安排项目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二)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绩效报告、科技报告等,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三)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四)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第九条 专业机构是指经科技厅及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绩效评价、监督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专业机构的管理按照自治区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的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定目标。
第十一条 科技厅利用“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
第十二条 项目(保密项目除外)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申报指南、拟立项项目信息、项目检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验收结果、信用评价记录等,以及涉及项目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重大决策和行政措施,均通过科技厅网站、服务平台和新疆科技政务微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法人单位提出的须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须实名反映。
项目检查结果、验收结果、信用评价记录在服务平台上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程序中,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当事人、单位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科技厅制定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责任主体建立信用评价档案,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后补助类项目等除外)应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在项目验收前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科技报告完成情况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记录。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绩效目标考核制度。项目指南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其中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合同书(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加强关键环节绩效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具体考核按照自治区相关科技项目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整合工作环节,减轻基层负担。服务平台按权限向承担单位、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推荐单位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已有的材料或已提供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指南发布、项目受理与项目初评、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项目实施方案论证、项目拟立项公示、科技厅党组会议决定、项目立项(编制下达计划、签订合同、拨付经费)等环节。
第二十条 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经费预算,按照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原则,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指南经委员会审议、科技厅党组会议决定后予以发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规则。项目评审采用现场会议评审、视频会议评审、网上评审等方式,实行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过程可查询、可追溯。评审实行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财政支持方式,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无偿资助项目、后补助项目等。
第二十三条 无偿资助类项目的立项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
1.申请者对照项目指南的相关要求,通过服务平台统一填写和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2.申报单位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予以提交;
3.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二)项目受理与初评
1.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2.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负责人等进行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查重结果记入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记录;
3.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查重的项目进行初评,需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通过初评的项目提交委员会审议。
(三)项目审议
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项目进行审议。
(四)项目论证
对通过委员会审议的项目,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进行论证。
(五)项目公示
1.科技厅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2.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公示结果编制项目计划方案。
(六)项目审定
科技厅党组对公示后的项目进行会议审定。
(七)项目立项
1.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签发下达科技计划文件;
2.项目申报的预算与下达的科技计划文件不一致的,由申报单位根据科技计划安排调整预算。
3.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与承担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的30个工作日内,签订由服务平台在线打印的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和经费预算书。
4.未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向申报单位反馈,时限为自项目受理申请截止日期到反馈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八)经费拨付
科技厅依照科技计划文件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后补助项目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项目。
(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执行第二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七)规定进行立项管理,项目通过验收后,科技厅按照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拨付后补助经费,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二)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依据计划下达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其管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应急立项程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或科技厅党组决定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启动立项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项目实施期从计划下达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七条 申报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一)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不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
(二)项目负责人之外的前2名项目组成员中有人参与的在研项目达到2项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
(四)同一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科技计划类别的;
(五)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自治区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六)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七)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合同书(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及时向科技厅和推荐单位报告项目的重大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每年3月底前,科技厅汇总形成各专项实施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中有关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程序申请报批和调整: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含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出变更或调整合同书(任务书)内容的书面建议,经科技厅批准后进行变更或调整。对项目负责人变更时,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合同书(任务书)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合同书(任务书)。
(二)变更项目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项目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及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申请。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厅可以撤销立项:
1.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合同;
3.科技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厅可直接终止项目: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3.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4.承担单位未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计划进度执行项目,或者不接受科技厅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仍不配合的、不整改的。
5.承担单位存在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情况的;
6.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7. 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实施期的变更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
第三十四条 科技厅、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检查。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财政项目资金。被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科技厅批复后,将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因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在合同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后六个月内须提交验收材料,九个月内须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对于自治区财政支持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在科技厅备案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形成项目财务审计报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技厅随机抽取进行结题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由承担单位在服务平台上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项目,由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组,依据合同书合并一次性进行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三十九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反相关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
(二)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和关键考核指标的;
(三)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
(四)承担单位或项目科研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承担单位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第四十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复议:
(一)验收专家认为提交的验收资料不全,不足以满足验收需要的;
(二)承担单位不能清晰答复验收专家询问的重要问题的;
(三)验收专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对于需要复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修改并完善项目计划任务和财务的有关材料,三个月内提出再次验收的申请。如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为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一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置:
(一)承担单位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按照工作量与经费使用相配比的原则,确认支出后收回剩余的财政经费。
(二)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欺骗通过验收的,全额收回所安排的财政经费。
科技厅按照信用管理办法对不通过验收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四十三条 实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项目验收后,承担单位须将验收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成果登记号。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法》对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整理、立卷。项目管理形成的项目档案由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统一保管。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按照谁主责谁接受考核的权责对等原则,对科技厅各部门、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家进行考核、督导和问责。
第四十五条 科技厅是监督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在计划管理及资源配置上、项目管理上的科学性、规范性,履职尽责和实施绩效情况;
(二)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上的科学性、规范性,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完成目标任务、绩效等方面的情况。
(五)专家在参与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第四十六条 监督考核一般应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集中时间开展,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考核的协同。监督考核主要有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一个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1次。对风险较高、信用等级差的承担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加大考核频次。
第四十七条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专家、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分别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相应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评价记录。具体按照自治区相关信用管理办法执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考核问责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如期完成的;
(二)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三)虚报、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项目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需要单独制订项目管理办法。保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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