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足,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不强,长期制约着新疆科技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的转化。在3月28日闭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该条例规定的多种奖励机制调动科技人员成果转让的积极性。
《条例》中规定,自治区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同时,自治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实行特殊津贴制度。对从事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和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岗位津贴和课题津贴相结合的补助制度。对于边远贫困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培养、引进科技人才,提高科技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科学技术人员在选派服务基层和企业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
另外,《条例》还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将有相应报酬: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以享有不低于转让收入百分之四十的收益;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百分之四十的股权,科技成果转化投产后,受益单位应连续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条例》中明确规定,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推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认定的,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