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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解读今日起施行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时间:2016-03-24 17:22:0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5月1日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开始施行。

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到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提出了许多意见和修改建议,并广泛征求了各地、州、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最终完善。条例共8章44条,对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结合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实际作了系统规范,将推进科教兴新战略的具体措施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

条例的修订背景如何、内容有哪些主要亮点,记者采访有关单位为您作以解读。

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今时代,科技进步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日益凸显。1995年4月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实施17年来,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已不能满足当前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要求。

自治区科技厅厅长张小雷说,目前我区科技创新主体定位不明确、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够、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机制尚未形成,科技投入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不相适应等。

张小雷说,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贯彻上位法的需要,对原条例进行相应的调整,将自治区出台的各项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是适应我区科技进步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新战略、建设创新型新疆的需要。

创新纳入国企负责人业绩考核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科技投入的主体。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张小雷说,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足,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不强,长期制约着我区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的转化。

为此,条例将企业技术进步单列一章,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突出强化国有企业技术进步,明确提出了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条例还规定,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规定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应用科学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促进废弃物再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基层

张小雷说,从制度上保障科技人员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科技进步的关键。

针对我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人力资源丰富,而企业科技人才相对不足的问题,条例突出了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人才的引导和使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选派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并保障其服务期间的工资、福利和职称待遇;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科技经费投入将大幅提高

据介绍,近几年来我区财政科技拨款随地方财政增长同步提高,但增幅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科技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

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为保障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元化的科技资金投入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的信贷支持。针对科研开发、科技创新存在较大风险,规定自治区科技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科学技术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扩大风险投资规模,支持科技型创业企业发展。

稿源: 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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