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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24 12:23:4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科建设,加快人才队伍培养,进一步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能力的可持续发展,给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一定的基础条件,特设立新疆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经费来源:学校专项经费。
第三条 博士启动基金项目资助额度:自然科学每项资助3-4万元;人文社会科学每项资助2万元。
第四条 获得博士启动基金项目资助的教师,要积极为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及“211工程”建设做贡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取得博士学位并到校工作的教师均可申请博士启动基金项目。
第六条 凡到校工作两年内未申请博士启动基金项目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博士启动基金项目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八条 申请者须填写写《新疆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报科研处。
第十条 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学校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十一条 正式批准后,申请者须填《新疆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属校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和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所在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博士启动基金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2年。经费的开支使用应严格按照《新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者获准资助后,应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定期向科研处报告研究进度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科研处将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凡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或立项一年内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项目,学校将冻结该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五条 在博士启动基金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须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同意并报校科研处批准。无故或擅自中止研究工作者,须退回全部或部分已拨经费,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偿还。
第十六条 受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需标注“新疆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字样。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受资助者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其中有1篇论文被SCI、EI收录或有1项授权发明专利〈自然科学〉或有1篇重要核心〈人文社科〉),并申报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五章 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结题工作。受资助人须填写《新疆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总结》并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科研处对其进行结题审核并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对于结题成果质量较高的项目,学校将根据情况酌情予以表扬、奖励或以继续资助新的研究项目的方式予以鼓励;对于结题成果质量较差者,学校将根据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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