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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16-03-24 12:23:44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发展,支持“211工程”重点学科项目优秀学术著作出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为学校专项基金。
第三条
以国家、自治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政策与规划为指导,与国家、自治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实行自由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额度分为两个层次:学术专著资助额度一般在1~3万元,学术编著资助额度一般在1~2万元。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在职教师及科研人员撰写的学术价值高、应用效果好,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特色性,能在国内一定领域进行交流,充分体现我校学术地位的学术专著的出版。已经出版的不予资助。
(一)学术专著,即作者(或所在单位)在某一学科领域从事多年系统深入地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在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二)基础理论著作,即作者荟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已有资料和前人成果,经过分析整理,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对科学发展或培养科研人才具有重要作用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三)应用性著作,即作者把已有科学理论用于社会生产实践或者总结社会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撰写的能带来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著作。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资助对象:
(一)不宜在市场上公开发行的著作;
(二)论文集;
(三)教科书、工具书;
(四)音像制品、美术作品、文学作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三章 申请要求
第七条
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厅局级及以上立项课题以学术专著形式结题、并通过专家鉴定、获得良好以上鉴定等级的科研成果;优先资助重点学科和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创新研究成果。
第八条
申请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第一完成人)。自然科学书稿总字数一般在10万字以上,人文社会科学书稿总字数一般在15万字以上。
(二)申请者一般应完成全部书稿,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具有出版合同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者须填写《新疆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申请书》,并附书稿及其他相应材料,原件一式1份,复印件一式2份。
第十条
推荐单位、出版单位、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承担或匹配部分出版经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助。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5月1日。
第十二条
申报者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评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术著作,由科研处聘请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报送“新疆大学学术著作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
科研处根据“新疆大学学术著作评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并综合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编制资助方案并提交学校审批。
第五章 出版管理
第十四条
优秀学术著作基金获批后,申请人须与科研处签定《新疆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协议书》,一式四份。
第十五条
优秀学术著作基金资助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应在批准资助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印刷及出版工作。
第十七条
如学术著作是新疆大学“211工程”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的,必须在扉页标注“新疆大学‘211工程’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出版”字样。
第十八条
正式出版后,申请人须将正式出版物报送科研处存档。
第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达不到预定要求、存在政治问题或未能按期完成出版任务者,学校将中止资助计划,并收回全部资助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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