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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科研平台考核评估细则

时间:2021-05-25 16:33:3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新疆大学科研平台考核评估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进一步增强科研平台的凝聚力和集聚度,全面了解其运行发展状况,为学校科研平

台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新疆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评估是科研平台管理的重要环节,分为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

第三条 考核评估对象是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与对口支援高校合建的科研平台、对口支援高校在我校设立的重点实验室(中心、基地)分室(中心、基地)。独立运行的厅局级和校级平台由依托单位根据本细则自行考核评估。在同一个评估周期内,科研平台顺利通过批准部门评估的,可不参加学校的周期评估和当年年度考核,定等以批准部门的考核结果为准;未通过批准部门评估的,定等为不合格。

第四条 考核评估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周期评估与年度考核合并开展。12 月底前完成所有考核评估工作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科研平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分为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类(如重点实验室)、自然科学技术开发类(如工程研究中心)

及人文社科类,根据各平台类型和建设重点进行分类考评,具体以各年度发布的评估通知分类名单为准(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二章 考核评估材料

第七条 考核评估材料是科研平台评估的依据,必须反映考核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年度考核材料主要包括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周期评估材料主要包括周期工作总结和相关支撑材料。

第八条 考核评估材料要实事求是,工作总结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在考核评估期内获得。周期工作总结各项数据应与各年度工作总结的内容相符,并在依托单位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考核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 号)执行。

第十条 考核评估材料经科研平台主任和依托单位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

第三章 考核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及指标体系,成立考核专家组,组织平台开展评估,汇总形成评估结果报大学党委审议,协调并督促整改方案的落实等。

第十二条 各平台依托单位应发挥平台管理的主体作用,积极做好考核评估的准备工作、考核评估材料的审核工作、落实平

台考核评估的后续事项等。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采取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一般以会议评审为主,根据需要也可开展现场考察。

(一)会议评审采取专家集中听取工作报告的形式进行,包括平台主任汇报、专家质询和专家组评议等环节。

(二)现场考察采取专家听取科研平台主任和依托单位工作报告、审查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科研平台的工作状态、创新氛围和内部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各环节结束后,专家根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科研平台记名打分,专家组根据考核评估材料和汇报情况以及专家意见对每个科研平台形成综合考核评估意见,定性评价整体状况和态势,提出存在问题和今后发展建议。

第四章 结果与处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根据考核评估成绩和专家综合考核评估意见,确定考核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大学党委审议通过。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平台和依托单位反馈。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平台建设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年度考核定等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考核评估材料、不参加考核评估。

(二)内部管理和运行不畅造成学校声誉受损。

(三)研究团队中发生科研失信行为。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疆大学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类科研平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2.新疆大学自然科学技术开发类科研平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3.新疆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 附件【附加1、2.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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