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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新大校字〔2017〕80号)

时间:2017-06-14 18:07:5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和《关于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新党组〔2016〕45号)等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校领导主管,科研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积极组织、协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鼓励科研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

第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进行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六)专利转化,即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许可。

第七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科技成果完成主要负责人、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

(一)学校科研处通过发布信息,参加各种科技成果交易会,与政府、企业科技合作和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等形式,宣传展示学校科技成果,寻找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或实施者;

(二)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学校科研处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参与调研洽谈,依据合同法草拟合同;

(三)科研处对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草拟合同进行审核,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在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四)科研处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内容,监督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落实有关奖惩规定。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和股权分配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包含专利等)转让或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8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奖励所得按照国家税法依法纳税,剩余10%作为学校科研管理与发展基金。10%作为学院的科研发展基金。

(二)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以现金、出资或股权等形式分配,其中对于学校以及部门负责人的收益分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给教师个人的,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收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以创办科技型企业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教师,其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教师到各类园区创办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涉及股权分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积极组织申请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

第十一条  学校的科技成果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和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第十二条  为发展学校科技产业,学校科技成果在学校条件许可或市场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在学校进行转化。管理办法等同校外转化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平台建设,通过交易市场加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加大在学校和科研处网站中对科研成果的宣传力度,积极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持有者)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约定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应当自觉遵守技术保密制度、自觉执行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科技成果或者变相转让成果技术。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单位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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