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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科研经费间接费管理办法(试行)(新大校字〔2017〕80号)

时间:2017-06-14 18:07:1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适用于项目下达方(批准方)明确规定设立间接费用支出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所有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对于纵向科研项目,如项目下达方(批准方)对间接费用有明确核定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人文社科类项目: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科技类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五条  对于纵向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管理费为间接费用的1/6,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费为间接费用的1/4,管理费中80%作为学校的科研管理费,20%拨付给学院。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新疆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具体见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为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和支付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之后,剩余部分为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涉及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凡2017年1月1日起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2017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科研项目仍然按照《新疆大学科研经费间接费管理办法(试行)》(新大校字〔2015〕108号)进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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