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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大校字〔2017〕80号)

时间:2017-06-14 17:52:4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 以及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类型参照《新疆大学科研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新大校字〔2011〕259号)进行认定。

第三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科研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并会同计财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二)计财处负责经费的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做到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核算准确。

(三)审计处负责经费的审计,建立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检查制度,对各类科研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检,并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年度决算和项目结题结算进行审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四)项目负责人作为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立项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仅适用于项目下达方(批准方)明确规定允许列支间接费用的项目。

第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采购3万元以上(含3万元),运输、装卸、整理费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要签订购销合同,报销时须附合同原件。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分析)费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要签订合同,加工费均须签订加工合同,报销时须附合同原件。

(五)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时,须附会议通知,乘坐飞机的须提供登机牌。调研报销时,须附调研情况说明,由学院院长或主管科研副院长签字认定。

市内交通费按三个范围核定报销,10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项目每个月不超过800元,50~100万元的每个月不超过500元,50万元及以下的每个月不超过300元,报销时须在《科研经费说明单》(在计财处领取)上注明详细情况。如研究工作需要租车,须签订正式的租车协议,报销时附租车协议和情况说明。

对于调研和野外科考的餐费、交通费补助,纳入所在项目差旅费预算,返回后按标准补助。如用私车去外埠调研或野外科考,应事先提供注明起始时间、地点和车牌号等的书面材料,经学院审核签字,计财处据此报销学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车辆的燃油燃气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单辆车往返上述三项费用合计一般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须提交情况说明,科研处审批后报销。市内汽油票不予报销。

(七)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通信(讯)费每个项目限定为1个号码,每年报销额度不超过3600元。一次性累积购买书籍、或购买资料500元以上须办理报增手续。

(十)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财务助理(财务助理可为校内人员,其余均为校外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原则上需要通过银行转账。

(十一)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须附专家咨询费发放表(发放表在计财处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第三天及以后的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 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二)合作费: 指按照项目申报书(计划任务书、立项报告)中经费预算拨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用。

(十三)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直接费用中对于项目下达方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项目下达方规定执行。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八条  对不适用于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5%核定,其中4%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1%拨付给学院。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按照《新疆大学科研经费间接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经费总额填列。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经费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科研处、计财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经费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十二  项目立项后,由科研处向计财处提供立项清单,经费到账后,计财处根据立项清单设立项目财务代码,由科研处发布“科研经费到账通知”。

第四章  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项目下达方(批准方)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规定报批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项目下达方(批准方)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经费需要调整的。

第十五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处审批、计财处备案。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处、计财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凡有专项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应按专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无专项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应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有规定外,应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所采购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报销审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在网上预约报账系统中填报并打印网约单。

(二)经办人填写《新疆大学经费审批单》和《新疆大学科研经费报销事由说明单》,项目负责人(主持人)签字。

(三)报销审批(以报销金额划分)参照《新疆大学经费审批办法(修订)》(新大校字〔2014〕16号)执行。

(四)计财处复核后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注意事项参照《新疆大学科研经费报销细则》。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中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学校作为主持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项目,对方的研究经费依据科研项目申报前双方的协议,按实际到位经费以及所约定比例予以划拨,按申报书、合同(协议)划拨给对方的经费不收取管理费(所划拨外协经费在学校科研业绩认定时不计入项目经费总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通过银行对公转账方式结算,对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当打卡发放。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学校科研处、计财处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经费使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计财处、审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研处、计财处将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计财处将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经费、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经费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出现劳务费列支内容与事实不符,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假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不得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项目经费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2017年1月1日起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2017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科研项目仍然按照《新疆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新大校字〔2015〕108号)进行管理。2015年前立项且2017年1月1日前未结题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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