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分调动和发挥承担学科平台、科研平台建设负责人和相关教师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进一步提高学科建设成效和科研平台运行效率,稳步推进“双一流”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1.对新增(新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的学科平台、科研平台(包括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简称:文科基地〉、创新团队)进行奖励。
2.对通过验收(评估)的省部级及以上的重点学科、科研平台,验收(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新增(新立项)重点学科中高峰学科每个奖励5万元,高原学科每个奖励3万元;新增(新立项)科研平台每个奖励3万元。
2.重点学科、科研平台验收(评估)结果为第一层次的奖励3万元,第二层次的奖励1万元,第三层次的不予奖励。
对于新一轮重点学科中高峰学科验收(评估)结果为第一层次的奖励5万元,第二层次的奖励2万元;高原学科验收(评估)结果为第一层次的奖励3万元,第二层次的奖励1万元;第三层次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对于挂多个牌子、主要成员为一个团队的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在同一时期或不同时期进行验收或评估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1次。对于本次已奖励过的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对于另一块牌子(不同类型或不同层次),不再进行奖励,直到本次所奖励的平台再进行验收或评估。
第五条 奖励分配。由重点学科、科研平台负责人制定具体奖励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充分考虑团队绩效和个人实际贡献。
第六条 奖励程序。由研究生院和科研处编制奖励方案,提交学校审议。审议通过后,根据重点学科、科研平台提交的具体奖励分配方案,一次性发放给相关教师。
第七条 奖励所得按照国家税法依法纳税。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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