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ap air max shoes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新疆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新大校字〔2016〕160号)

时间:2016-12-14 17:36:5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工作积极性,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提升科研成果质量和水平,扩大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奖励经费来源:学校专项经费。

第三条 奖励时间为每年下半年对上一年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过期不补。

第四条 奖励范围为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公开发表(完成)和获奖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学术论文奖励

1.凡在国际著名期刊《NATURE》、《SCIENCE》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l0万元。

2.凡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3.凡在《新疆大学学术期刊目录》(以学校公布的为准,以下同上)一区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2000元。

4.凡在《新疆大学学术期刊目录》二区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5.凡在《新疆大学学术期刊目录》三区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6.凡在《新疆大学学术期刊目录》四区(人文社科四区为北图和CSSCI双核期刊、自然科学四区为北图和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双核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7.单篇学术论文奖励按最高标准只奖励一次,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申报奖励。

8.奖励论文不含会议、增刊、专刊、简报被EI、SCI收录的论文。

第六条  学术著作奖励

学术著作是指纯学术性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专著,不含编著,一般不得少于15万字,每万字奖励100元。

第七条  各类奖励的再奖励

1.国家级:“五个一”工程奖(科研学术类),荣获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新疆大学为第一获奖单位,学校按国家实发奖金的50%再奖励。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含论文)、国家科技部备案设立的社会奖励。新疆大学为第一获奖单位,学校按实发奖金的50%再奖励。

第八条  知识产权的奖励

1.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奖励3000元。

2.非职务发明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九条  对于咨询报告按照相对应的论文分区进行奖励。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所完成的科研成果,不论其今后是否留校,均由导师申报奖励。教师之间论文标注通讯作者的,经通讯作者同意后,由第一作者申报奖励。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不得同时申报。

第十一条  奖励所得按照国家税法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新疆大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新增与验收奖励办法(试行)(新大校字〔2016〕160号) 下一篇:新疆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