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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时间:2016-03-24 13:22:3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新疆大学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创建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弘扬科学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新教高〔201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以及在校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和成教生。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实施原则
第三条 学风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新疆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全校的学风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及指导检查学校各单位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做好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总结;开展学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等工作。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协调落实学风建设各项工作。各单位成立相应学风建设机构,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行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定期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宣传工作,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新生入学教育环节,促使广大师生形成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
第八条 加强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各司其职,具体分工如下:
(一)师德师风教育、教师考核等内容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
(二)学术规范教育、教师科研诚信、科学研究过程管理等内容由科研处负责;
(三)研究生导师学风建设与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等内容由研究生院负责;
(四)本科教学学风建设、教学评价等内容由教务处负责;
(五)本科生教育及管理等内容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六)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制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与监督等内容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篡改研究成果(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发明专利等)的署名排列位次,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一稿多发;
(四)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价值证明材料;
(五)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六)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而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卷面成绩;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雇用或代替他人攥写论文或参加考试;
(三)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
(四)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一稿多发,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论文中署名;
(五)在各类经费报销过程中,提交假票据,虚开、虚报费用;
(六)在各类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伪造导师签名、专家推荐信或其他评价意见;
(七)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成绩等;
(八)违反新疆大学考试纪律;
(九)其它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会同学校学术委员会、纪律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当事人通报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在2天内提出复议。
(三)当事人无异议后,在学校网站公示15天,公示期过后,学校将根据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学术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荣誉或其他利益,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位、学籍管理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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